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器系统技术规范书教材
时间: 2024-10-30 16:47:22 | 作者: 粗粉加工设备
产品特点
1.1.7 供方必须有环境工程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设计制造资质证书。
1.1.8 供方必须有环保工程专业总承包(含锅炉烟气脱硫、脱硝)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1.3.2 设备设施及材料的供货,包括整个脱硫系统的设备、管线、阀门、控制管理系统、电气设备、热工仪表、电缆、桥架、防腐保温以及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箱、罐、池等。
1.3.4 设施的安装、调试、72小时试运行、环保部门的验收、在线监测系统的连接、交付、效果检测、缺陷责任期修复及运行、维护的培训等相关工作。
装机规模:本期1台170t/h高温度高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25MW背压式汽轮机。
本期锅炉配一台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使烟尘排量达到当地环保要求,布袋除尘器为露天布置。设计燃料:
本工程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采用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烟气二氧化硫含量、烟尘量等其它数据来进行实时监控,并与环保部门接口。
本工程烟气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粉尘超低排放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或采用目前先进超低排放除尘工艺设备。
为了保护电厂周围的生产、生活环境,并使锅炉排放的烟气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总量控制要求,需配套建设成熟高效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和湿式静电除尘器或采用目前先进超低排放除尘工艺设备。
1.3.5 供应商最大限度地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有几率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供应商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采购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3.6 供方在脱硫岛工程范围内提供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和湿式静电除尘器工艺装置或其他超低排放除尘设施,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1.4.1.1 采用目前国内外最先进、成熟、可靠的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技术,具备较高的自动化程度,能实现长期、稳定、可靠地达标运行,且脱硫效率高,烟气实际运行系统阻力小,负荷适应强和可调节范围广等性能,在满足上述前提下,应能最大限度上地减少脱硫系统材料消耗和能源,并合理控制投资规模。
本工程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公用区域按终期规模1×170t/h锅炉考虑,本工程1×170t/h锅炉采用一炉一塔的配置方式,吸收塔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阻力在各种脱硫塔中最小的逆流喷淋空塔,本期工程脱硫塔和超低排放除尘器按1×170t/h锅炉110%BMCR工况设计,不设旁路烟道,不设增压风机。
流程:引风机出口→钢制烟道→脱硫塔→湿式静电除尘器或其他先进超低排放除尘工艺设备→钢制烟囱(烟塔合一:从下到上依次是脱硫塔、湿式静电除尘器或其他先进超低排放除尘工艺设备、钢制烟囱),烟囱出口顶标高为70m。
1.3.1 整个脱硫工程的设计。其中土建部分的设计范围有:工艺楼、设备基础、池、槽、沟、厂房内的扶梯平台、照明、接地、避雷、防水、防腐、给排水、消防、起重设备等;整套脱硫系统所需的电源、水源、蒸汽、气源、废水排放等与原有系统的接入点由供应商负责。
1.1.1 本规范书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石灰石-石膏烟气湿法脱硫系统超低排放除尘工艺设备的采购,包括本体及其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方面的要求。
注:按170t/h锅炉烟气量及各参数计算,并考虑煤质中硫份增大的情况(S=1%),SO2排放浓度不大于2500mg/Nm³,标态干,6%O进行设计。
1.4.1.2脱硫系统的设计脱硫效率应满足当前国家排放标准和重点地区的控制要求,供方需保证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满足:
锅炉出口SO2排放浓度不大于2500mg/Nm³,运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保证脱硫效率不低于98.4%(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不超过35mg/Nm3,标态干,6%O);脱硫循系统采用单塔双循布置方式。
1.1.2 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 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需方可以认为供方提出的产品全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1.4 在签订合同之后,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明显的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具体款项由买、卖双方一同商定。
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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