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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4年第9期目录及摘要

时间: 2024-11-14 14:02:06 |   作者: 超细粉加工设备


产品特点

  

《电子知识产权》2024年第9期目录及摘要

  1.混合型网络站点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与合规指引——黄玉烨、孙雅琪

  3.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的云计算数据迁移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应对——薛虹、杨灵丽

  6.大语言模型技术发展的版权掣肘及其治理——以美国版权集体诉讼的实践为视角——肖启贤

  7.数字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实践、逻辑、困局与应因——刘舒婷、李晓明

  作者:黄玉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孙雅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美国“恶名市场名单”对微信“电子商务ECO”的性质界定,模糊了我国混合型网络站点平台的法律属性,激化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难题,导致混合型网络站点平台侵权责任边界不清。对此,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面对我国平台侵权“一般领域灵活规制,特殊领域严格要求”的治理趋势,结合混合型网络站点平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定位,监管机关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遵循场景化界定思路,结合平台信息管理能力,廓清平台侵权责任范围。此外,立足效率价值导向与自我规制理念,混合型平台还应构建针对所有服务模块的独立通知受理机制与针对一般网络服务模块的分级分类响应机制,并对电子商务服务模块的侵权通知展开重点审查,防范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混合型网络站点平台;平台侵权责任;“通知——删除”规则;电子商务平台

  摘要:现有知识产权理论将充足条件视为财产权限制条件属于一种误读,既不符合洛克的论证原意,也不符合其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在洛克自由主义财产观下,充足条件应当是自然状态的预设,属于洛克劳动财产理论中的先在性条件,构成劳动获得财产权这一命题成立的基本前提,对应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现为公有领域保留。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其同样具有洛克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因此,公有领域的存在并非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而是证成知识产权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这一解释路径对于探讨AI生成物、数据财产权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

  作者:薛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灵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云计算不仅是数字化的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还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推力。欧盟生效的Data Act对用户的云数据迁移和服务转换权益提供了高水平的法律保障,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规对云计算的规定尚不充分,云计算涉及的数据迁移特殊问题更缺乏充分、系统的法律规范。云服务商制定的数据迁移服务规则和协议对用户权利有决定性的影响。除了政府部门的政务云服务合同之外,云服务商通常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明显有失公平的格式条款,致使用户数据迁移权受限、迁移数据安全难以保障、数据被动迁移、难以寻求法律救济。为规避上述云数据迁移法律风险,制定一般用户数据迁移服务规则时应明确数据迁移权的原则和范围,确立云服务商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完善服务规则与协议关于用户数据迁移的约定,并在政务云数据迁移合同中加大对系统兼容性的法律关照与权益保护,以促进各大云服务商之间的良性竞争,保障一般用户的数据迁移权益。

  摘要:新业态的数据要素分配高度依赖特定技术背景下的商事惯例。以数据获取为例,技术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权益分配具有可变性,故而类似ROBOTS协议的技术标准不应成为垄断数据资源的商事惯例。商业数据资源本质上为可计算的信息,持有信息不等同于享有排他权,商业数据资源持有权应限于数据获取合同约定的自用权。数据获取的商事惯例需立足技术发展现状和商业数据资源获取方式,贯彻信息自由原则,以促进数字化的经济新业态的竞争。商业数据资源中的公开原始数据不宜额外保护,公开的作品或个人隐私信息已有请求权基础,未公开的原始数据可通过商业机密保护。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商业数据产品,本质是“算法+加工后数据集合”的动态化数据服务,属于衍生数据,无论其公开与否,皆可满足数据知识产权新客体标准。

  摘要:去中心化的特性表现为中心向四周的分散进程、中心控制能力减弱、暗含着对效率的期待。以去中心化的三种特性为切入做多元化的分析,网络技术促进了去中心化,但是网络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重返了中心化。公有链和联盟链都促进了去中心化,由于区块链能够传递信任,公有链应用于版权交易、联盟链应用于版权存证也具备去中心化的特征。不过其法律规制要吸取互联网规制的教训,预防中间商、节点成员重新形成中心地位。对于公有链的法律规制包括保护作者和使用者的数据权利、防止周边服务者的垄断、促进公有链之间的竞争。对联盟链的法律规制包括保障作者的数据访问权、开放技术标准、防止周边服务者的垄断、中心化节点的无歧视接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6.大语言模型技术发展的版权掣肘及其治理——以美国版权集体诉讼的实践为视角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的训练和应用在美国引起大规模版权集体诉讼,版权问题成为大语言模型发展的首要障碍。在风险类型上,大语言模型版权集体诉讼引发了伴生性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以及创新风险。以公开听证凝聚社会共识,以能动司法缓冲版权矛盾,以行业自治消弭版权风险,是美国应对大语言模型版权集体诉讼的三种重要策略,体现了创新优先的治理思路。我国大语言模型正处于研发和应用的关键阶段,目前已面临类似风险。美国经验作为“前车之鉴”,对我国大语言模型版权治理具备极其重大的参照意义。我国的版权治理对策在宏观层面应当坚持“创新优先”的价值导向,在中观层面应当采取“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在微观层面则应当引入“人工智能训练合理使用”类型。

  作者:刘舒婷,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李晓明,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数字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大致上可以分为专利恶意诉讼、商标恶意诉讼及著作权恶意诉讼的数字监督。数字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并非简单的技术援引,而是数字技术与法律监督制度的深层次地融合,其赋能的内在逻辑在于监督程序及监督方式的重塑再造。前者表现为线索发现的主动化和调查核实的实质化,后者体现为流程监控及类案监督效应。在数字赋能过程中,出现了数字资源获取研究受限、数字成本抵消监督质效、数字思维背离法律逻辑等问题。对此,应当规划数字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方略,最重要的包含搭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树立协作式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推广复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且特殊的问题。《民法典》为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语境。在这个语境中,动态系统论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得到系统、逻辑地诠释,从分散化到体系化的权利保护转型是诠释的基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救济的适用包含了基于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全面考量路径,因此必须在批判的基础上对现有模式予以吸收、转化。动态系统论是《民法典》人格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规则,该规则秉持的“要素——效果”克服了传统“要件——效果”全有全无的僵硬性,可以有效的进行全面的利益衡量,体系上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因此更符合新技术时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利益交织的复杂性和多元化,能为司法者提供灵活且具规范力的指引。在动态系统论范式下,结合已有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新时代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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